关于pouvoir、puissance与potestas、potentia的关系,see A. Negri, Trilogy of Resistance, translated by Murphy, T. 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9, p. vii. [76] 参见苏宇:《尊重历史的过程: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之反思》,载《北航法学》2016年第1期,第112页。
政府数据开放承继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建构的开放政府理念,并通过原始数据的开放让政府更透明。这些特点使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不如域外那样突出,为政府数据开放的推行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纪海龙教授将数据按照物理层、符号层和内容层三个层面进行划分,相应地将大数据时代背景的数据分为存储介质层、数据文件层和信息内容层,能够比较好地解释数据和信息在开放数据立法和政策中被混用的现象。个人不需要具备特定利益,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豁免公开的范围,即可申请获得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开放政府相结合催生了政府数据开放机制。[23]《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开放范围部分列举不属于开放范围的情形。
[18]政府信息公开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了基础,但是,原始、完整、及时、可机读、可再利用等一系列围绕数据利用而形成的要求,均难以在以个人知情权保障为基础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完全得以实现。政府数据开放所公开的信息类型要宽泛很多。[2] [美]玛蒂尔德·柯恩:作为理由之法的法治,《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56页。
正如贝勒斯所说:理由是支持其他陈述、信念或决定的陈述或信念。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二、基本案情与裁判理由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6日,湖南省国土厅向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颁发4300000620008号《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红旗岭矿,开采矿种为锡矿、钨、砷,有效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15]其结论是,不是通常所谓的腐败、无能以及激励机制和政治体制这些特殊原因,而是裁判说理的防卫原则、息讼目的和沟通前提这些普遍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了中国法官的裁判文书呈现为简约化、个案化和程式化的说理风格。
本意上,充分尊重意味着法院对行政行为中的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采用一种较弱的司法审查方式,从程序原理上讲也是说得过去的。[24] 江必新:政治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求是》2009年第24期,第52页。
就说理方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两种方式。[1]这个要求把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确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项普遍性原则,为依法行政原理添加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力量。在行政法原理上,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行政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才可以口头、动作以及自动化[8]等方式作出行政行为。[5]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0条。
在司法审查背景下,它也是一个引起重要的体制性问题的标准。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权——如饭垄堆案中是否存在垂直投影重叠采矿权——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政策因素的技术性判断权。总体上依照《行政复议法》建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看,它是一种侧重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若此,本案确立的充分尊重规则似乎难以适用到非行政复议决定说明理由之中。
摘要: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争点之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因为,真正的合法性并不建基于孤立的字面意义符合度之上,而是需要一系列的理由来支撑,直至总体上满足一定的充分性水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说理,这已经成为法治政府的一种常识。如果仅仅凭着或者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以本机关认为这样的方式说明理由,那么法院可能难以达到司法审查的目的。
在审查相关考虑中,法院可以判断说理的前提是否成立,逻辑规则运用是否有矛盾等。[18] 本案中,针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比照不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确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案涉撤销决定违法,这个结论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8] 胡敏洁: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受裁断的法律争议可以是民事的,如土地权属争议。毕竟面对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十分清楚不说理、不完全说明理由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充分尊重并不排除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说明理由的司法审查。
[16]应该说,这个解释基本上也可以适用到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
[12]所以,本文认为,与其强制性要求行政机关说尽所有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倒不如用倡导、激励行政机关尽可能多说理。[23] 邵六益: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判决中的隐匿对话,《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第733页。
在一般意义上,通过司法审查来强制行政机关说出行政行为的理由,就个案而言,可以提高行政相对人对不利决定的可接受性,但是,真正决定‘理由在当代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还是司法审查从一个简单、苍白的行政决定向广阔的理由空间的扩展。(二)裁判理由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美]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实践》(卷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24]这样的判断或者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说理方式。[4]在饭垄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划出了这样的一条界线。如果权衡过,那么书面决定和卷宗中并没有这样的材料可以证明。
与此相关的问题可能还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完全说明理由、事后补充说明理等情形,也需要在本题框架下一并阐释。国土资源部2014年7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时,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临近届满。
(3)沟通比说理更重要,判前沟通是裁判说理的基本前提。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存在矿区垂直投影重叠。
坚持依法行政和有错必纠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并不要求硬性地、概无例外地撤销已经存续的、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而是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3.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与行政行为违法。
不说明理由究竟属于何种行政行为违法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期的两个判例中似乎也没有坚持同一标准。毕竟,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对等的程序地位,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居中对事实、法律作出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在法律事实认定上也能更接于真实,在法律依据适用上也能更趋于妥当,相关的理由说明也能更为全面。正是这种内部同质行政关系,使得行政复议权也具有了专业判断权的性质。在饭垄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复议决定援引《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作为法律依据时,未明确具体适用该项五种违法情形的具体类型,更未阐明具体理由,给当事人依法维权和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造成障碍,构成适用法律不当。
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讨论:(1)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之外的说理。[15] 参见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第102-106页。
当然,就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而言,书面决定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审查的对象,而卷宗记载则为司法审查书面决定提供了材料,两者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中具有不同的功能。[14]由此,法院可以借助于这些前提与逻辑规则,从中找出行政机关说理中的矛盾,进而作出合法性与否的判断。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说明理由的情形,法院可以认定为何种违法类型,《行政诉讼法》也没有直言。[7]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有一种大视野的眼光看待司法审查的意义。